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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建工程不得影响地震监测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陈酿 添加时间:2008-6-18 9:36:12

 工程建设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或扰乱地震台,将依法予以严惩。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修改后的《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日前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新、扩建工程不得影响地震监测,否则将追究责任。

  新修改的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地震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对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或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规定明确将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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