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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以感染家畜为主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净化布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牛、羊、猪、鹿、犬等布病易感动物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本病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血清学诊断或病原分离。
2.1 流行特点 多种动物对布鲁氏菌易感,其中羊、牛、猪的易感性最强。母畜比公畜、成年畜比幼年畜发病多。在母畜中,第一次妊娠母畜发病较多。带菌动物是主要传染源。主要经消化道、呼吸道,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粘膜等感染。常呈地方性流行。
2.2 临床症状 最显著症状是怀孕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老疫区畜群发生流产的较少,但发生子宫内膜炎、乳房炎、关节炎、胎衣滞留、久配不孕的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或附睾炎及睾丸肿胀,关节炎及局部肿胀。
2.3 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生殖器官的炎性坏死,淋巴结、肝、肾、脾等器官形成特异性肉芽肿(布病结节)。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浆膜和粘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浆液性、出血性炎症。
2.4 实验室诊断
2.4.1 细菌学诊断
2.4.1.1 显微镜检查 采取胎衣、绒毛膜水肿液、胎儿胃内容物或有病变的肝、脾、淋巴结等组织,制成抹片,用柯兹罗夫斯基染色法染色,镜检,如果发现有红色球杆状小杆菌时,即可确诊。
2.4.1.2 分离培养 新鲜病料可用血液琼脂斜面、肝汤琼脂斜面和3%甘油0.5%葡萄糖肝汤琼脂斜面等培养基培养;若为陈旧病料时,可在培养基中加入1/20万的龙胆紫培养。培养时,一份在普通条件下,另一份放于含有5-10%二氧化碳的环境中,37℃培养7-10天。然后进行菌落特征检查和单价特异性抗血清凝集试验可确诊布鲁氏菌。
2.4.1.3 动物试验 如病料被污染或含菌极少时,可将病料用生理盐水制成5-10倍乳剂,注射健康豚鼠腹腔内0.1-0.3毫升。如果病料腐败时,可接种于豚鼠的股内侧皮下。接种后4-8周,将豚鼠扑杀,从肝、脾分离培养布鲁氏菌。
2.4.2 血清学试验 2.4.2.1 初筛试验 动物布病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见附件一) 动物布病全乳环状试验(MRT)(见附件二) 以上任选一种试验方法。
2.4.2.2 正式试验 动物布病试管凝集试验(SAT)(见附件三) 动物布病补体结合试验(CFT)(见附件四) 以上任选一种试验方法。
2.5 病畜判定
2.5.1 分离出布鲁氏菌。
2.5.2 初筛试验出现阳性反应,并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症状者。
2.5.3 血清学正式试验中试管凝集试验阳性或补体结合试验阳性。 具备上述任一项即判定为病畜。判定时应注意排除其他疑似疾病和菌苗接种引起的血清学反应。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布病病畜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作出相应措施。
4.2 确诊畜间布病患畜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的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一个乡镇30天内发现10头以上病牛或检出10头阳性牛以上,或羊50只以上),要对疫区依法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疑似易感动物出入疫区;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4.2.3 隔离 对受威胁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 对病畜同群畜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4.4 扑杀 病畜和血清学(未注苗或注苗18个月以上动物或注射粗糙型疫苗的动物)或病原学阳性畜全部扑杀。
4.5 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畜和扑杀的病畜采取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4.6 检(监)测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检(监)测。
4.7 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蒸熏等方式;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1~3%漂白粉、10~30%石灰乳、1~3%来苏儿、0.3%新诺灵等其他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消毒,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等。
4.8 紧急免疫接种 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9 封锁的解除 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头染疫动物被扑杀,并经彻底消毒等处理后,对疫区监测一个月以上,没有发现新病例;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了免疫接种,并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他物品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合格,方可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 预防和控制 实行非疫区县以监测为主;疫区县以免疫为主;控制区以监测、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稳定控制区以监测净化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5.1 免疫接种
5.1.1 免疫接种的对象:牛、羊、猪、鹿等。各省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确定重点免疫对象。
5.1.2 免疫接种的范围及疫苗的选择:疫区内易感畜全部选用猪Ⅱ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S2菌苗)、羊Ⅴ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M5菌苗)、牛19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S19菌苗)或粗糙型M111菌苗免疫;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内易感畜可用粗糙型M111菌苗免疫。
5.1.3 免疫接种时间:牛、羊首免S2、M5或S19菌苗后,间隔1~2年再免疫一次。猪用S2菌苗每年免疫一次。
5.1.4 免疫接种效果监测:免疫接种后用血清学方法进行效果监测,不合格的要重新免疫。
5.1.5 免疫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5.2 监测
5.2.1 监测对象和方法 监测对象:牛、羊、猪、鹿等动物。 监测方法: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方法,结合病原分离进行监测。
5.2.2 监测范围、数量 50头以上牛场、70只以上羊场、60头以上猪场按10%抽检,最多不超过100头份;50只以上规模鹿场抽检10%。其他牛、羊、猪、鹿饲养场(户),以县为单位,按存栏的1‰~5‰抽检。出现流产和睾丸炎症状的畜群,按50%的比例抽检,有条件的可对流产畜进行细菌学检查。出现布病暴发时,疫区内易感畜必须全部检测。
5.2.3 监测时间 成年动物的监测每年至少两次,但怀孕动物在第1胎产后半个月至1个月进行监测。猪、羊在五月龄以上、牛在八月龄以上监测。用S2、M5、S19菌苗免疫接种的动物,在免疫后18个月以上进行监测。
5.3. 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的检疫 调出前,须经两次布病实验室检测(间隔15天以上)阴性者;且免疫接种过的,在免疫后18个月以上调出时,检测为阴性者;预防接种的时间不足18个月的,具备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 调入前,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批准。调入后报告并登记注册,且隔离饲养30天,并经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查,结果为全部阴性时,方可混群饲养。 检出的阳性病畜按照4.4、4.5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一个月后,再用上述血清学方法检查,全部为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6. 控制和净化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 县级控制标准 A、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二年无布病疫情。 B、全县(市、区、旗)范围内停止注苗后,连续两年每年抽检200匹(不满200匹全检),经动物布病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检查阳性率在0.5%以下。 C、检出的阳性畜均已扑杀,并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具备上述三项标准的为控制县(市、区、旗)。
6.1.2 地级控制标准 全地(市、盟、州)所有原疫区县(市、区、旗)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原疫区地(市、盟、州)均达到控制标准。
6.1.4 全国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原疫区省(市、自治区)均达到控制标准。
6.2 净化标准
6.2.1 县级净化标准 A、达到控制标准后,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无布病疫情。 B、达到控制标准后,在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每年抽检100匹(不满100匹者全检),动物布病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检查,全部阴性。 具备上述二项标准的为消灭县(市、区、旗)。
6.2.2 地级净化标准 全地(市、盟、州)所有原疫区县(市、区、旗)均达到净化标准。
6.2.3 省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原疫区地(市、盟、州)均达到净化标准。
6.2.4 全国净化标准 全国所有原疫区省(市、自治区)均达到净化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