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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个农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出台

来源:安徽市场报 作者:无名 添加时间:2007-12-6 9:59:58

 为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省物价局昨日首次制定出台了我省农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加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该制度将从本月开始执行。针对管理规定中农村药品该执行哪些政策,本报记者昨日专访了省物价局农医处相关负责人。

  缓解农民看病难 看病贵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去年以来,我省城市、社区均制定出了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社区的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呈现良好发展。但是农村的医疗卫生管理出现了空白,医疗卫生医院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出现管理混乱。管理部门清醒地意识到,发展农村卫生服务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是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是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省物价局于昨日出台了我省首个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规定。

  首次明确管理权限和价格水平

  乡村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及村非营利医疗机构。在本次出台的管理制度中规定,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所列的项目。

  此外,该制度首次明确管理权限和价格水平涉及到具体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县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水平确定;其他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药品售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乡村药品一直以来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价格也是雾里看花。本次出台的制度中要求,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实行差别差价率,即低价药品高加价率、高价药品低加价率,具体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省规定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办法和加价率水平予以确定;政府定价的药品,其最终售价应低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对医疗服务项目中明确规定可另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或耗材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权威发布

  农村也将开展

  单病种限价

  据了解,为方便农村用药、保证用药安全,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在农村执行新制度的同时,鼓励建立药品采购配送机制。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各地可选择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配送中心,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

  此外,本次制度中还鼓励开展单病种限价收费。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引导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单病种限价收费,合理确定单病种的限价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违反价格规定

  将依法查处

  省物价局负责人强调,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用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和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价格、卫生部门和社会监督。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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