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类别:ny/t行业推荐标准,关键词:绿豆,标准号:ny/t598—2002,标准名称:食用绿豆,标准分类:农业种植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绿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科研、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对食用绿豆质量的检验、评价和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493—1985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5497—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10462—1989 绿豆 ny/t3—1982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原 gb 2905—198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用绿豆 供人食用,用于初级加工产品的绿豆。 3.2 粗蛋白 含氮量乘以一定系数之积,本标准中为绿豆籽粒总氮量乘以 5 70。 3.3 粗淀粉 按绿豆酸水解液,旋光度计算而得出粗淀粉的百分率。 3.4 整齐度 籽粒形状、大小一致的程度。 3.5 异色粒 种皮颜色或光泽与本种类不一致的籽粒为异色粒。 3.6 杂质 按 gb/t10462执行。 3.7 不完善粒 按 gb/t10462执行。 3.8 色泽、气味 按 gb/t10462执行。 4 分类 4.1 明绿豆 种皮为绿色、有光泽的绿豆。 4.2 毛绿豆 种皮为绿色、无光泽的绿豆。 4.3 黄绿豆 种皮为黄色的绿豆。 4.4 黑绿豆 种皮为黑色的绿豆。 4.5 杂色绿豆 上述四类以外的绿豆。 5 要求 5.1 质量指标见表 1。 表 1 食用绿豆的质量指标 等级 粗蛋白 粗淀粉 整齐度 异色粒 水分 杂质 /(%) 不完善粒 /(%) 色泽气味 (干基)(干基) /(%) /(%)总 量 其中: 总量 其中 /(%) /(%) 矿物质 霉变粒 1 ≥25.0 ≥54.0 整齐 ≤1.0 2 ≥23.0 ≥52.0 整齐 ≤3.0 ≤13.5 ≤1.0 ≤0.5 ≤3.0 ≤0.1 正常 3 ≥21.0 ≥50.0 较整齐 ≤5.0 注:达到粗蛋白或粗淀粉其中一项指标并符合其他指标要求者,可定为相应等级。 5.2 质量指标低于三等的为等外绿豆。 5.3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粗蛋白质含量的测定按 ny/t3执行。 6.2 粗淀粉含量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 a执行。 6.3 类型及互混的测定按 gb/t5493的规定执行。 6.4 水分的测定按 gb/t5497的规定执行。 6.5 杂质和不完善粒的测定按 gb/t10462的规定执行。 6.6 色泽、气味的测定按 gb/t10462的规定执行。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食用豆类粗淀粉测定方法 a.1 原理 淀粉是葡萄糖的聚合物,它经稀酸水解生成的葡萄糖,具有旋光性,用旋光仪测定 其旋光度可计算出粗淀粉的含量。 a.2 仪器设备 旋光仪:wnn型。 电炉:2000w。 分析天平:感量 0.001g。 容量瓶:100ml。 烧杯:100ml。 漏斗:"70或"90。 水浴锅。 a.3 试剂 可溶性淀粉:分析纯。 1%盐酸溶液:取 23.3ml,密度为 1.19的盐酸,稀释至 1000ml。 5%磷钼酸(质量浓度):称取 5g磷钼酸,用蒸馏水溶解并稀释至 100ml。 a.4 测定步骤 a.4.1 准确称取过0 42mm筛的豆类样品 2 500g,放入 100ml特制容量瓶中,加入50ml1%的盐酸,先用少量盐酸使样品湿润,然后加入适量的盐酸,振摇,防止结块,最后加入剩余的盐酸,将贴在瓶壁上的颗粒冲洗下。 a.4.2 将容量瓶浸入沸水浴中,且保持水一直在沸腾,15min后取出,迅速用流水将容量瓶冷却至室温。 a.4.3 向容量瓶内加入5%磷钼酸 5ml,用力摇动,然后用蒸馏水定容。 a.4.4 用快速定性滤纸过滤,将滤液收集在干燥的 100ml烧杯中。 a.4.5 将上述透明滤液装入偏光管中,测定旋光角度。 a.5 结果计算 a.5.1 计算公式 粗淀粉(干基)的含量按式(a 1)计算。 d×10的四次方 粗淀粉(干基)(%) =--------------- ………………(a。1) 〔a]d·l·m(1-h) 式中: d———在旋光仪上读出的旋光角度; l———偏光管长度,单位为分米(dm) m———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a] d———淀粉比旋度,食用豆类为 181。 h———样品水分,%。 a.5.2 结果表示 平行测定的数据用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a.5.3 允许差 两个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误差≤2%,与参比样的绝对误差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