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对全省新农合试点县市区的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等,作出统一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标志着,从明年开始,全省不同地区的参合农民,住院看病时将享受统一比例的报销补偿。
《方案》明确,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以下两类补偿模式中选择一种。(Ⅰ)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Ⅱ)大病统筹模式: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但无论选择哪一种模式,各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补偿标准。
在住院补偿上,《方案》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设立了不同的起付线。原则上,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或一级医院)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为300元,县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则为600元。其中,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则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统一标准后,《方案》对住院补偿同样分级、分段设定补偿比例。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级医疗机构只设一个补偿比例。原则上,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按规定,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分段设定补偿,主要分为起付 线—5000元 、5001—10000元、10001元以上三个补偿段,报销比例分别是40%、45%、50%。
同时,县外、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低5—10个百分点。但在县外住院且医药费超过起付线的参合农民,应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应不低于20%。《方案》还明确,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实际所得的封顶线,原则上为3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一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由于起付线、分段补偿比例都以参合农民的实际医疗费用为基础。为此,《方案》指出,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计算出可补偿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然后按相应的补偿比例报销。考虑到各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方案》规定百万以上农业人口的大县,以及历年资金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以上的县(市、区),上述各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应上调5个百分点;农业人口少于10万的县(市、区)补偿比例可下调5个百分点。
按规定,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我省每年将在各县当年基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