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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省水利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
《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范围内承包国家及省水利重点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承包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也要在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并由具体的经办机构在10日内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他各类水利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则一律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三种方式支付保障金
《办法》指出,各类水利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保障手续主要有三种方式:由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如果施工企业选择第三种方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即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用账户,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障金。
保障金缴纳与企业诚信挂钩
按规定,水利施工企业可以采取按年度或者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保障金交纳手续。《办法》还特别把工资保障金的缴纳额度与企业诚信挂钩。按时发放、不拖欠农民工资的诚信企业,可以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金额度。
采取按年度办理的水利施工企业,应当在每年元月份到劳动保障部门交纳保障金,缴纳金额不少于上年度本企业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采用按单项工程办理的,应当在签定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保障金,总额为承包合同价的2%。
三种情形动用保障金垫付
劳动保障部门一旦核实水利施工企业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的,有权从其缴纳的保障金专用账户中先行垫付农民工资。
按规定,水利施工企业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保障金中先行垫付:(一)总承包企业(包括项目组、班组长)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二)所分包企业(包括班组长)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三)其他应依法支付给农民工工资而未支付的。针对非法转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屡禁不止的现象,《办法》特别强调,只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直接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据悉,今后凡是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账户的水利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已从保障金专用账户支付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支付保障金专用账户缴纳额度的150%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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