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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过1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申保珍 添加时间:2007-10-29 9:41:59

 施行3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10月24日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为解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等问题,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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