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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面较窄和保障水平较低一直是困绕新农合的难题之一,这一局面今后有望改善。日前,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县(市、区)在10月底预计当年统筹资金结余超过20%(含10%风险金)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开展二次补偿,使统筹资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
据了解,目前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过程中,已经有一些县(市、区),年底利用节余资金开展“二次补偿”工作,以减少统筹资金的沉淀,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与受益面。 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通知》明确,“二次补偿”是解决新农合资金沉淀过多的一种补救措施,不属常态的补偿办法。各试点县 (市、区)应该在10月底预计当年统筹资金结余超过20%(含10%风险金)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开展二次补偿。此外,统筹资金的结余不包括家庭账户资金的转存,但家庭账户资金也不应过多沉淀。
按要求,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试点地区,其方案自行确定和执行,但在开展“二次补偿”前,要对补偿对象、补偿时间、补偿水平、补偿金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各地“二次补偿”方案只在当年有效。为保证各地 “二次补偿”方案的科学合理,《通知》强调,各地的补偿方案报省审核批准后,才可执行。
《通知》明确,对当年“二次补偿”方案出台前的二次补偿金支付应集中时间办理,也可以考虑与下年度筹资同步进行。对当年“二次补偿”方案出台后的二次补偿金支付应与初次补偿同步进行。但无论如何,当年的“二次补偿”工作都应在年底之前全部完成。即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应该在当年年底前获得“二次报销”。
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各县(市、区)要确保二次补偿金到达每位补偿对象手中,严禁任何形式截留补偿金;要认真做好二次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在县、乡、村三级做好二次补偿金的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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